答:①、培训基地医院以本单位在职职工身份参加培训的住院医师,其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及社会保障由培训基地按职工待遇予以落实,不得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规培补助资金。
②、非培训基地医院以委托培训身份参加培训的住院医师,其基本工资、津补贴及社会保险由委派单位负责承担,绩效工资由所在培训基地医院运用中央财政、地方补助和基地资金,参照所在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人员绩效工资水平予以补助。
③、各培训基地面向社会招收的以“社会人”身份参加培训的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应补齐与“单位人”基本工资相同的收入,其绩效工资、津补贴及社会保险也由培训基地参照同年资住院医师待遇负责承担。切实保障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合理收入,保障不同类型住院医师收入水平基本一致,落实同工同酬。各培训基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建立健全中央财政规培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财政规培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补助方式、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并认真落实。
答:一般培训基地医院作为协议的甲方;培训对象为乙方;委派单位为丙方。规培工作要求,住院医师报到后,参加培训前应与相关方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好各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出现问题或纠纷后的解决原则和方法。甲、乙、丙三方应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后,共同遵照执行。
一般内容包括:总则:界定关系,明确培训地点、时间、要求。甲方权利与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丙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协议解除(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终止培训,须提前 30 天向丙方、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协商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后,方可正式解除协议;同时,乙方须退还丙方、甲方为辅助乙方完成培训任务提供的生活补助、补贴。丙方有权对乙方要求赔偿;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培训,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乙方本人提出申请,经丙方和甲方同意,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延长培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延长培训期间,不享受生活补助、补贴。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培训,解除协议)。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署后生效。
答:日常考核包括出科考核和年度考核。
出科考核应建立并逐步丰富院内考试考核的题库,力避考核过于简单化,出科考核形式应包括理论考试(书面或人机对话方式)、技能考核(单项或客观结构化均可)、临床真实病例或标准化病人(SP)的考核,紧紧围绕相关专业培训内容和标准进行,力保每轮转一个科室均能按要求达到相应的能力要求。
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住院医师在该年度的医德医风、学习及工作表现、完成培训细则要求的情况、日常及出科考核情况,同时也应体现出住院医师能力逐年提升的特点和要求。年度以百分制形成综合评定。培训对象年度考核成绩可作为选送单位职工年度考核的依据。对住院医师的日常评估和考核重点不在成绩,而在于及时发现住院医师的能力短板,并及时给予反馈和强化。各基地应把日常评估及过程考核作为规培教学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和手段。
答:一是必须参加基地医院组织的各类日常考试考核。如出科考核;年度考核等。以培训内容和标准为依据,主要考察是否达到培训要求的临床基本能力。
二是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期间如不能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将没有资格参加规培结业考核。
三是自愿参加同等学历认定考试。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可申请同等学历认定,参加国务院学位办组织的同等学历认定考试。有机会获得硕士专业学位。
四是培训期间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完成规培相关专业培训内容和时间要求的,应参加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结业考核(主要考察临床思维及独立的临床工作能力)。考试考核通过者,可获得规培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