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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执业医师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7 15:41:58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
  一、制定《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遵循的原则:
  (一)既要依据《执业医师法》加强对医师队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又要实事求是地充分考虑我国目前医师队伍的现状、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和有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诊疗科目的规定,做好衔接工作;
  (二)该范围是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准入后的基本执业范围,设定执业范围的专业宜粗不宜细,有些更细的专业分类可以随着专科医师制度的完善予以解决.
  二、临床类别相关专业划归:
  (一)内科专业含老年医学专业、传染病专业;
  (二)外科专业含运动医学专业、麻醉专业;
  (三)妇产科专业含妇女保健专业;
  (四)儿科专业含儿童保健专业;
  (五)精神卫生专业含精神病专业、心理卫生专业;
  (六)医学影像专业含核医学专业;
  (七)肿瘤专业可按所从事具体业务工作注册相关专业,如内科专业、外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八)职业病专业含放射病专业.
  三、专业名称注释:
  (一)预防保健专业是指执业范围为社区保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二)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是指执业范围为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水医学、野战外科学、军队各类预防和防护学科等;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具体执业范围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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