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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考试作弊有哪些惩罚?

发布时间:2020-05-16 17:25:31
    执业医师考试作弊有哪些惩罚?快来跟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新增对伪造、变造、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报名或参加考试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为的惩处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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