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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的基本标准

发布时间:2020-10-09 16:59:15

诊所的基本标准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1、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②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③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2、房屋

①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②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③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3、设备

①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②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③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④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⑤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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