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法修订:医生或将迎来终身禁业制度!

发布时间:2021-07-07 13: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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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二审稿已经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医改专家、陕西省山阳县卫健局副局长徐毓才为大家带来医师法系列解读:关于医师应该不应该设立终身禁业的规定。

医师应该不应该设立终身禁业的规定,一直以来就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观点。那么,《医师法(草案)》是否对此做出了回应呢?而这种回应又是否具有操作性呢?

下列情形将被临时“禁业”


对于不予注册和注销注册,《执业医师法》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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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尽管《医师法(草案)》增加两种“不予注册”的情形(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因医师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但依然可以看出,不予注册和注销注册都只是临时性“禁业”措施,而不是一辈子都不能当医生,即“终生禁业”规定。

医师终身禁业或将来了


《医师法(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并可以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

这一条也是《医师法(草案)》中唯一一处载明“并可以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条文。从措辞看“并可以”三个字,既有“合并”处罚的意思,也有“酌情裁定”的意思,也就是说并不是“必然”要“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

这一条内容载明的违法事实是:“违反本法规定,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实际上在追究违法事实时,既可以按照“违反本法规定”,内容就非常非常宽泛,又可以按照“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最后还要“造成严重后果的”,而对于这三个都不很确定的“标准”在判定起来也许并不容易。

而且最终是否实施“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处罚,还有一个前提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而实际上对医师依法做出“停止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有的权力,并不必然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做出,由此可见,按照这一法条,尽管《医师法(草案)》提出了“医师终生禁业”,但实际上要真正“做到”并不简单。

专家建议:学律师行业,建立禁业机制


早在2004年,王岳就撰文建议修订执业医师法,提出在医疗行业建立“终生禁业机制”。他撰文指出,根据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医生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满两年就可以重新申请注册。医生因犯罪受刑事处罚,也是禁业两年,刑罚执行完毕满两年,仍可以通过考试申请医师注册。

而律师法却规定,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予注册。表明律师行业有终生禁业机制,而执业医师法并没有设立此种惩罚性机制。

对于《医师法(草案)》提出“医师终生禁业”规定,王岳认为这是一个“亮点”,但是措辞比较笼统,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必然引起争议,且未对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予以响应。

王岳建议,一方面应针对特定犯罪行为和多次吊销执业证书的处以终生禁业,例如犯有故意杀人、抢劫、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暴力犯罪,或者因职务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被处以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处罚大于两次的,应当终生禁业。

另一方面需明确,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范围应包括以下情形:
性骚扰或性侵患者的;
收受单位或个人回扣、患者红包或骗取医保资金金额累计5万元以上的;
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实施医学新技术或开展人体试验的;
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患者严重人身损害后果的;
篡改病历导致医疗事实无法认定的;
出具虚假医学文书,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失的;
编造、篡改、销毁临床试验数据或瞒报不良事件的;
故意迟报、谎报和瞒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医师职业道德”与“医学伦理”属于道德范畴,很难制定相关标准,在没有标准的情况下,以违反职业道德与医学伦理为由惩罚医生,就变成道德审判,既不可行也不可取。

警惕:这14种行为将被吊证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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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在开展医学研究或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五)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
(六)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使用未经批准或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八)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九)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或者擅自离岗;
(十)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十一)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并且在第五十三条又强调,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依法允许的医疗卫生机构外执业,或者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而第五十四条又明确,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这里之所以罗列14条吊证的规定,是因为吊证是终生禁业的前提,也是提醒各位医生朋友们注意!
来源:看医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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