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门槛,薪酬入法,终身禁业…新医师法改写医师现状!

发布时间:2021-08-23 14: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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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共计7章67条,将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新的《医师法》有八大亮点,分别是:



(一)保障医师合法权益,体现医师职业重要性;
(二)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诊疗质量和安全;
(三)在循证医学指导下赋予,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
(四)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事责任;
(五)将住院医师规培和专科医师培训入法;
(六)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入法;
(七)对基层医师队伍给予倾斜;
(八)在保障医师执业安全方面力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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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医师合法权益

加大医师执业安全保障力度


加强安全保护





近些年伤医案件时有发生,为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执业安全保护,《医师法》在总则中明确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在第五章保障措施中,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医师法》规定,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维护医师执业环境。

完善薪酬制度





《医师法》新增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此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检查。

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等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师,享有适当的津贴。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医务工作者不光享有津贴和补贴,还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紧急救治不担责





为鼓励医师积极参加公共场所的紧急救治活动,《医师法》增加规定:“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危急病人,医师只要秉持着生命至上的原则,就可以豁免抢救不利后果的法律责任。

带薪休假、医疗风险分担





对医师的意外伤害、休假保障、医疗风险,这一章节中也都有表述:

“医师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疾病、死亡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检查。”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规范医师执业行为

确保诊疗质量和安全


首次提出“终身禁业”制度





《医师法》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医师,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反对“过度医疗”





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防范“过度医疗”,《医师法》提出,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如果“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会责令医师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同时,《医师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除了加强对医师的医德医风教育,还应当建立健全医师岗位责任、内部监督、投诉处理的制度。加大对于违法医师考试纪律,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强医师的执业规范

赋予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


开放医师多点执业





《医师法》明确提出,医师通过培训和考核,可以申请增加执业范围。

在医师多点执业方面,《医师法》新增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在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超说明书用药和紧急救治





《医师法》还首次将诊疗指南和循证医学写入法条。

医师可以基于循证医学证据,扩展性用药,对特殊疾病诊疗有更多的诊疗自主权。《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紧急救治中医师的权利受到保护。《医师法》新增规定,危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或者或近亲属意见,医师经医疗机构批准,可以立即实施医疗救助措施。

提升执业医师考试资格门槛





在执业准入门槛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要求从中专提升到大专。“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款被删除。

根据《医师法》附则,目前中等医学院校在读学生在“一定期限内”仍可以参加考试。鼓励中专学历医学专业人员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

同时,对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医学生及医学毕业生相关临床行为,《医师法》新增规定,应当在执业医师的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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